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63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海宁皮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翠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64MU2G。
法定代表人:孙伟。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海宁皮革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