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贡联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6627359F,经营场所张店区柳泉路华瑞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经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贡联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