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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贡联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执156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贡联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贡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贡联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6627359F,经营场所张店区柳泉路华瑞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经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贡联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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