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
法定代表人:麻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芬宝玩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新建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良清。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育林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港口工业区林厝湖片。
经营者:吴育林,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芬宝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育林玩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8月4日,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