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21号 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固安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楼)**。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杭州固安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陈玉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