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407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桂,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