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55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
经营者:林长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