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曲江区天姿日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民初5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曲江区天姿日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曲江区天姿日用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江区天资日用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店。

经营者:雷小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曲江区天资日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对被告曲江区天资日用商店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300元,本院予以退还27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