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105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均系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常兴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大路**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YE6N7C。
经营者:吴家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常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