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640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莆田市如咤对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如咤对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金晋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