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83号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素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攀,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莆田市球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林水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攀、莆田市球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许洪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