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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鲤城艳峰手机配件批发商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城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532号
案件名称仙游县鲤城艳峰手机配件批发商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城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游县鲤城艳峰手机配件批发商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3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鲤城艳峰手机配件批发商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经营者:吴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艳峰手机配件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书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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