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宝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西湖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
关于胡正宇和东莞市宝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东莞市宝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胡正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东莞市宝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注销登记,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市宝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注销登记,客观上主体资格灭失,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也暂未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暂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粤01执34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