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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雨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8刑初127号
案件名称邱雨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雨新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8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雨新,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涂鸿程,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雨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雨新及其辩护人涂鸿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邱雨新在未取得“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商标持有人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根据其需要的品牌、规格、颜色、数量等向关某1、关某2(另案处理)下单订购,委托对方生产假冒的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空机油瓶;

并雇请“阿某1”“阿某2”“阿某3”“阿某4”等工人,在其租用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中福北路福新一巷一栋三层楼房,给其购得的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空机油瓶贴上标签、进行包装,之后销售。

2019年7月31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现场缴获假冒的带有壳牌商标(4L)空瓶6468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1L)3500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4L)11830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空瓶(1L)空瓶15360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空瓶(4L)15869个及大量带有壳牌、嘉实多、美孚商标的纸箱、标贴和喷码机等物品。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邱雨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侵权鉴定书、商标权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雨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邱雨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雨新承认控罪,但辩解称指控的侵权物品数量过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邱雨新是犯罪未遂,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即使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既遂,数量也未达5万件,犯罪数量应认定为46559件;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自己行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邱雨新在未取得“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商标持有人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根据其需要的品牌、规格、颜色、数量等向关某1、关某2(另案处理)下单订购,委托对方生产假冒的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空机油瓶;

并雇请“阿某1”“阿某2”“阿某3”“阿某4”等工人,在其租用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中福北路福新一巷1栋3层楼房内,给其购得的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空机油瓶贴上标签、进行包装,之后销售。

2019年7月31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现场缴获假冒的带有壳牌商标空瓶6468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1L)3500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4L)11830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空瓶(1L)空瓶15360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空瓶(4L)15869个及大量带有壳牌、嘉实多、美孚商标的纸箱、标贴和喷码机等物品。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邱雨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房屋及屋内涉案物品的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对位于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中福北路福新一巷的涉案房屋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物品如下:带有壳牌商标空瓶6468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空瓶(1L)空瓶15360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空瓶(4L)15869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1L)3500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4L)11830个、壳牌纸箱4540个、美孚纸箱9710个、嘉实多纸箱10100个、墨水喷码机1台、连续式小字符喷码机1台、喷码机1台,另有带嘉实多商标的多种标贴共计111800个。

上述搜查及扣押物品过程均由房东陈某1在现场见证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

5.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7.被告人邱雨新的手机通讯记录。

8.微信信息及交易记录。

9.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

10.被告人邱雨新的户籍资料。

11.证人陈某1、邱某的证言,其对被告人邱雨新的辨认材料及指认涉案房屋、屋内物品的材料。

12.证人关某1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邱雨新的辨认材料,证实邱雨新从2018年11月开始向其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智鹏塑料制品厂下单生产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品牌的空机油瓶,是该厂的最大客户,开始比较少量,2019年3月后下单较多,共约下单生产20万个空瓶,货款约25万元。

邱雨新是专门购买空瓶来贴机油品牌的标识,再销售给他的客户,他的加工仓库在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茶园社。

客户通过电话或微信方式向其下单,一般下单都以简称表明要的牌子、型号、多少包等,每包4L装空瓶是30个(单价3.2元至3.3元),1L装是120个(单价1.1元至1.2元)。

13.证人关某2的证言,其证实的关于广州市增城智鹏塑料制品厂生产侵权空瓶的情况与证人关某1的证言一致,其主要负责接客户订单和安排出货等。

该厂最大的客户是“阿喆”,其没见过,都是对方通过微信向其下单,关某1交代“阿喆”的订单均备注为“新”,但其不确定“阿喆”是否邱雨新。

经指认,其指认出涉案房屋就是其曾送货的“阿喆”的工场及仓库。

14.被告人邱雨新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下半年开始承租涉案楼房用于非法制造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空机油瓶,其只做贴标签这一道工序,聘请了“阿某1”“阿某2”“阿某3”“阿某4”帮忙。

空机油瓶是向关某1购买并由对方送货,纸箱和标签是其客户送来,收货及付款均由工人负责。

其不记得向关某1购买了多少空瓶,1L装的空瓶单价1.3元,4L装的空瓶单价3元,其支付了10万元货款,不知有无给齐货款,该款是一次性现金支付给关某1的弟弟关某2的。

因其还没买到瓶盖、防伪标签、封口胶纸等配套产品,未能成套出售,因此出售的货量较少。

其共出售了四五万元的假冒机油罐,不记得出售的数量,售价是1L装的单价2元、4L装的单价四五元。

经指认,其签认了173张现场照片并指认出现场照片中的物品是其存放在陈某1房屋内的空机油瓶、标贴、纸箱和喷码机等。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雨新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及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是在涉案楼房房东、被告人表哥陈某1的见证下对该房屋内的侵权物品进行搜查、登记、扣押,被告人邱雨新归案后对涉案现场及物品的照片进行了签认,该程序合法、有效,故相关扣押文书所记载内容应予采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材料、搜查及扣押文书等证据可知,被告人邱雨新未获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向证人关某1下单生产瓶身上带有壳牌、嘉实多、美孚商标标志(包括文字和图形标志)的侵权空机油瓶,再雇请工人在涉案房屋内对空瓶进行贴标、喷码、装箱等加工工序,其上述自行雇人加工及委托关某1生产的行为均属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相应的,其自行加工的、已贴标的空瓶数量和其委托生产、尚未贴标但瓶身上带有侵权商标标志的空瓶数量均应计入其侵权数量,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量应扣除未贴标空瓶数量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侵权空机油瓶上的商标也经印制、张贴,被告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完成,故不属犯罪未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邱雨新伪造3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5万件以上,应认定其属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雨新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雨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邱雨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坦白、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邱雨新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雨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侵权空机油瓶53027个、纸箱24350个、标贴111800个,予以没收、销毁;

作案工具喷码机3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文欣人民陪审员  阮伊莉人民陪审员  赖远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淦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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