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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大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大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大唐手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0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大唐手机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

经营者:吴建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大唐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陈瑞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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