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31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范,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徐付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与被告徐范、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齐龙化工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范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范的起诉。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