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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431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徐范;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31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范,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徐付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与被告徐范、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齐龙化工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范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范的起诉。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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