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931号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4,5,**。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铨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龚某1。
被告:深圳市君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1。
被告:龚某1,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利济塘。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铨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君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龚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接口扩展装置”,本院于****年*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