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68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镇南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众胜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骆大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刚,广东燊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魏景泉诉被告广州众胜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魏景泉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魏景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景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景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