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12号原告:唐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妮,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跑智能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效根,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效根,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酷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效根,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酷跑智能数码有限公司、被告朱明发、被告东莞市酷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9××××.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8月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唐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全人民陪审员 周艳玲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