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27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胜波,男,汉族,1958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关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胜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9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陈胜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胜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4554.86元,其中案款14436.8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8元上缴国库。
除此之外,反馈未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本院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反馈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4554.86元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