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漫咖啡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七坊工业区文兴南三路**首层之1。
法定代表人:黄**康。
被执行人:黄**康,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关于付俊与中山市漫咖啡灯饰有限公司、黄**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山市漫咖啡灯饰有限公司、黄**康未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经付俊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2300元,执行费1135元。
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康银行存款727.3元,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漫咖啡灯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33元。
本院将5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将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漫咖啡灯饰有限公司、黄**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已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已到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财产调查。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3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