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2民初13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雅钧日化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站北路小商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越绿英,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龙,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东河区雅钧日化经销部经营者越绿英是夫妻关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东河区雅钧日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纲审 判 员 青格乐图审 判 员 胡 鹏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璐书 记 员 杜 勐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