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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酷尚礼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8290号
案件名称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酷尚礼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酷尚礼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8290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1-1)。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酷尚礼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怀德大村一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MA6L78。

经营者琚兴建,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本院退回5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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