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8290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1-1)。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酷尚礼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怀德大村一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MA6L78。
经营者琚兴建,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本院退回50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