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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36号
案件名称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36号原告: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寇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平,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阳,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易文彬。

原告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收益分成款18432445.64元(暂至2020年3月份);

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收益分成款10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份)”,以及撤销第2诉讼请求,并于同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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