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6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谷美廉手机经营部,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经营者:谢芳。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景谷美廉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