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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与温州市古莱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李超与温州市古莱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超;温州市古莱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421号原告:李超,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古莱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庄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培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超与被告温州市古莱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李超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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