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古塔区辽西春天通讯配件商店,经营场所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
经营者:郭乃磊,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艳,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铭,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艳杰,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古塔区艳杰通讯器材柜台(已注销)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艳,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铭,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区辽西春天通讯配件商店、上诉人韩艳杰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区辽西春天通讯配件商店、上诉人韩艳杰于2020年8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区辽西春天通讯配件商店、上诉人韩艳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区辽西春天通讯配件商店、上诉人韩艳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区辽西春天通讯配件商店、上诉人韩艳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