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民初58号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联邦楚格州CH-6300巴赫夫广场。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磊,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沙龙,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伟平,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沙龙,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与被告鲁磊、鲁伟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MCM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被告鲁磊、鲁伟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沙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MCM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磊、鲁伟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鲁磊、鲁伟平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MCM公司为调查和制止鲁磊、鲁伟平的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3.判令案件诉讼费由鲁磊、鲁伟平承担。
事实和理由:系列商标由MCM公司2001年在中国注册,经过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使用,该商标已经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基于商标的巨大影响力,鲁磊、鲁伟平经预谋后销售假冒案涉商标的商品,非法牟利。
2017年11月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鲁磊、鲁伟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鲁磊、鲁伟平的行为给MCM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支持MCM公司诉讼请求。
鲁磊、鲁伟平答辩称,第一,侵权行为于2017年3月14日已经终止,不存在继续侵权的行为。
第二,MCM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20万元损失的具体构成,对金额有异议。
第三,认可侵权事实,但鲁磊、鲁伟平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承担了刑事责任,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未遂,涉及MCM公司的商品也仅是其中一小部分,故20万元的损失过高,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MCM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鲁磊、鲁伟平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MCM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明;
2.(2017)苏0581刑初1678号刑事判决书;
3.刑事案件相关资料;
4.MCM品牌明星代言、开设店铺、推广的照片及京东店铺产品信息截图;
5.律师费发票。
鲁磊、鲁伟平对证据1、2、3、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虽然MCM公司提交的证据4仅为复印件或网页截图,鲁磊、鲁伟平亦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鲁磊、鲁伟平对MCM公司主张其品牌具有知名度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故本院对MCM公司主张品牌具有知名度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MCM公司系第192713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旅行用具(皮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2017年11月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81刑初167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鲁磊、鲁伟平经密谋后,于2016年至2017年3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从广东省、福建省购进的“adidas”、“NIKE”、“LV”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背包等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利用名称为“三石商贸”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2017年3月13日,常熟市公安局在位于常熟市干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号楼3楼的“三石商贸”网店仓库内查获假冒“adidas”、“NIKE”、“LV”、“BURBERRY”、“MCM”、“CK”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背包、钱包、手表等物品共计36052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788592.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磊、鲁伟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鲁伟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磊、鲁伟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伟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分别判决如下:一、鲁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鲁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adidas”、“NIKE”、“LV”、“BURBERRY”、“MCM”、“CK”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背包、钱包、手表等物品三万六千零五十二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另查明,常熟市公安局2017年3月14日制作的扣押清单显示扣押的物品包括“MCM”短钱包8632个、“MCM”书包592个、“MCM”帽子29个、“MCM”黑色短皮夹408个。
常熟市公安局拍摄的上述物品照片显示上述商品中均标注了商标;
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并经鲁磊、鲁伟平确认的网络店铺网页截图显示上述短钱包的销售价格为19.9元/个,书包的销售价格为39元/个,帽子的销售价格为29.9元/个。
鲁磊在2017年3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其在网店上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一年多了,自2015年5月、6月开始,直到2017年3月13日仓库被查;
其销售的假冒商品涉及品牌比较多,除去员工工资、网店开支等,通过销售假货获利近100万元。
再查明,MCM公司提供律师费发票,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共计30000元。
本院认为,MCM公司系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鲁磊、鲁伟平侵害MCM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事实,已经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1刑初167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
根据常熟市公安局拍摄的扣押的相关商品照片显示,鲁磊、鲁伟平销售的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了商标。
据此,鲁磊、鲁伟平销售侵犯MCM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且其亦对侵权事实无异议,故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公安机关扣押相关商品后,鲁磊、鲁伟平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故本院对MCM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鲁磊、鲁伟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MCM公司主张人民币20万元,虽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刑事案件中已经查明两被告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种类多、数量巨大,且被告获利丰厚。
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种类、数量、售价以及MCM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MCM公司主张的20万元赔偿额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磊、鲁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MCM控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鲁磊、鲁伟平负担,并由鲁磊、鲁伟平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MCM控股公司,MCM控股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MCM控股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鲁磊、鲁伟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徐飞云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