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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格科技公司与会喜公司、孙会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724号
案件名称荣格科技公司与会喜公司、孙会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孙会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民终1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3D-2。

法定代表人:孙小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健武,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民路一号保洁丽工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孙会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会喜,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格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喜公司)、孙会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荣格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支持荣格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会喜公司、孙会喜负担。

二审过程中,荣格科技公司撤回关于会喜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孙会喜曾为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擅自使用“荣格”字号成立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荣格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荣格科技公司完全相同。

之后,前海荣格公司与孙会喜实施了一系列针对荣格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一方面在企业名称、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荣格科技公司的“ ”注册商标及其文字部分“荣格”,并实施了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侵害商标权等行为;

另一方面伪造文件非法挂失重领荣格科技公司营业执照、非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挂失重刻印章、删除荣格科技公司服务器数据、诋毁高管人员,乃至直接抢夺荣格科技公司价值2240余万元的货物,意图使荣格科技公司失去市场竞争能力。

荣格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一度瘫痪,而前海荣格公司则借此快速壮大,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一审判决理由均无依据,第一,荣格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商号、商誉、财产等权利,均不存在权利共有的法律事实,一审判决以股权变更尚处于诉讼与纠纷阶段、孙会喜时任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会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最初贡献创始人”、前海荣格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为由为孙会喜、前海荣格公司免责,于法无据。

第二,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协议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以下简称分工经营协议)并无原件,且本身虚假特征明显;

证人陈长志、靳斌与前海荣格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内容显悖常理,不应予以采信。

第三,一审法院多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未查明事实,对起诉状所述多项事实既未认定、亦未否定,也未适用实体法律,即径行作出实体判决;

一审法院在未送达、未质证、未开庭的情况下,即在保全裁定中预先认定本案判赔不会超过600万元,未审先判;

不处理保全异议,剥夺当事人复议申请权;

不处理关于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直接破坏荣格科技公司生产经营的接警处置记录、问话笔录等材料的调查取证申请和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且不说明理由;

在庭审中不允许荣格科技公司询问证人关键事实;

一审庭审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未与合议庭另两名陪审员合议,即当庭宣读裁判意见,架空合议制;

剥夺当事人阅卷权,禁止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

会喜公司、孙会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理由如下:1.孙会喜在设立前海荣格公司时仍然是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荣格”作为前海荣格公司的字号是正常经营行为和职务行为。

孙会喜与孙小玲在2014年5月29日签署的协议书(以下简称离婚协议)对荣格科技公司的股权分割有所约定,但这并不是股权变更的时间节点。

荣格科技公司的股权纠纷到2017年底才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在2018年4月24日才变更登记到孙小玲名下,孙会喜在此争议期间作为荣格科技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荣格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等行为是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和职务行为。

2.本案纠纷具有特殊性。

孙会喜、孙小玲原是夫妻关系,荣格科技公司本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纠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竞争。

且即使二人离婚,二人子女的养育、企业发展、市场维护等均存在共同利益,不是一味的对立关系,2017年签署分工经营协议也具有合理性。

孙会喜是荣格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对荣格科技公司的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其在宣传时涉及到自己的发展历程不是虚假宣传,也不是恶意使用。

在一系列诉讼终结后,孙会喜已逐步清理了含有荣格科技公司元素的各种宣传,公司名称也已变更。

3.一审判决基于本案客观真实的历史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荣格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前海荣格公司立即停止将“荣格”作为其企业字号、集团字号,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集团名称,新名称不得包含“荣格”字号;

2.判令前海荣格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宣传中实施冒用荣格科技公司资质、荣誉、历史的商业混淆行为,并停止冒用荣格科技公司注册商号“深圳荣格科技集团(以下简称荣格科技集团)”;

3.判令前海荣格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荣格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经营场所、产品标识、企业广告及产品广告、商业活动中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荣格科技公司注册商标 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荣格”;

4.判令前海荣格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声称其具有国家直销牌照、系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发明专利、具有保健食品许可等虚假宣传行为;

5.判令前海荣格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www.szqhrg.com网站首页、SZQHRG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就其侵害荣格科技公司权益的商业混淆行为、侵害商标权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破坏荣格科技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向荣格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6.判令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就其等商业混淆、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三项攀附荣格科技公司商誉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荣格科技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暂定,以查明的前海荣格公司经营利润为准),就其等直接破坏荣格科技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荣格科技公司人民币2300万元,就其等诋毁荣格科技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荣格科技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连带赔偿荣格科技公司为制止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612万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6012万元。

7.判令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荣格科技公司一审时提交45份商标注册证作为其权利依据,后在一审庭审中放弃第6563625号、第6563358、第6563360商标注册证作为证据,并认为截至2018年7月7日前海荣格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商品广告中,使用荣格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荣格”的商品有144种,总定价28358.5元。

一审法院对于荣格科技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提交的离婚协议予以采纳,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侵害商标权案由,涉及是否侵害“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案由,涉及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使用核准“荣格”字号以及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系列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纠纷具有特殊性:本案系列注册商标 最初注册年份均为2012年,即孙会喜与孙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标注册人为荣格科技公司,孙会喜时任法定代表人, 注册商标权人未变更;

荣格科技公司与前海荣格公司均包括“荣格”字号;

荣格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孙会喜时任法定代表人;

前海荣格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孙会喜任法定代表人;

荣格科技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孙小玲系荣格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荣格科技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孙会喜系前海荣格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

孙会喜与孙小玲原是夫妻关系,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9日协议离婚,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孙会喜与孙小玲有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诉讼与纠纷。

关于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基于本案纠纷的特殊性,判断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考虑如下因素,即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商标权权属未变更,且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尚处于诉讼与纠纷阶段,该注册商标最初贡献创始人,非以恶意为目的,在特定地域内的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理由:一是本系列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法定代表人有变更诉讼与纠纷。

自2012年 商标注册至今,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情况,如下:2012年,注册商标权人荣格科技公司,最初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

2015年7月29日,变更前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变更后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

2016年5月19日,变更前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变更后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

2016年12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的补照和2016年5月19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

2014年1月24日,商务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

二是孙会喜与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玲有协议约定。

2017年2月16日,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小玲作为总部负责人与孙会喜作为分部负责人签订分工经营协议,约定:孙小玲和孙会喜两人如果出现打官司等事宜,都不能影响市场发展,更不能分裂市场,同时无论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负责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由孙会喜负责。

该分工经营协议内容对孙会喜有利但不持原件,荣格科技公司持原件但不提交,结合证人靳斌、证人陈长志出庭作证的证词以及《证明》《说明》,一审法院推定该分工经营协议原件在孙小玲处,一审法院采纳该分工经营协议的证明力。

三是孙会喜系 注册商标的最初贡献创始人。

商标是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在精力财力和管理方面的不断地投入才形成和扩大的。

本案结合证人陈长志、证人靳斌出庭作证的证词以及《说明》《证明》,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商标权权属未变更,且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尚处于诉讼与纠纷阶段,该注册商标最初贡献创始人,非以恶意为目的,在特定地域内的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基于此,关于荣格科技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42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一案审查”的范畴,荣格科技公司是否是全部注册商标权人,该42个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该42个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相同或混淆近似的问题,本案无需再赘述。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问题。

基于本案纠纷的特殊性,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考虑如下因素,即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孙会喜以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对荣格科技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荣格科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理由:一是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使用核准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海荣格公司企业名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前海荣格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荣格”字号,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使用“荣格”字号,系使用自己企业名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孙会喜时任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孙会喜赊欠款人民币23.855万元的被诉侵权行为,该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荣格科技公司可另寻途径解决,孙会喜时任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孙会喜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涉及货值人民币22409702.2元的被诉侵权行为,孙会喜时任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孙会喜申请补照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系列被诉侵权行为,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已作撤销补照和撤销法定代表人等处理决定,孙会喜时任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孙会喜许可案外人特许直销资质的被诉侵权行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结,且2014年1月24日商务部颁发给荣格科技公司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至今仍是孙会喜,现荣格科技公司再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冒用他人专利、许可证号等虚假宣传被诉侵权行为,现有荣格科技公司证据不能证明冒用了荣格科技公司自身的专利号、许可证号等,不能证明该冒用被诉侵权行为与荣格科技公司的关联性,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破坏荣格科技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商业诋毁荣格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冒用荣格科技公司资质、荣誉虚假宣传的被诉侵权行为,因孙会喜时任荣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孙会喜与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玲有协议约定,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会喜与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玲签订的分工经营协议,具有证明力,一审法院采纳该分工经营协议理由,在前已论述,本段不再赘述。

孙会喜与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玲有协议约定,两人如果出现打官司等事宜,都不能影响市场发展,更不能分裂市场,同时无论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负责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由孙会喜负责。

据此,根据该分工经营协议约定内容,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商标权权属未变更,且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尚处于诉讼与纠纷阶段,该注册商标最初贡献创始人,非以恶意为目的,在特定地域内的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已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核准字号相同,有协议约定,孙会喜以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对荣格科技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荣格科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荣格科技公司诉称前海荣格公司、孙会喜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荣格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00元(荣格科技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荣格科技公司自负。

一审判决作出后,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5日核准,前海荣格公司企业名称由“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故下文除直接引用的内容外,均以“会喜公司”指代该公司。

荣格科技公司于二审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5份证据,作为其一审证据的补强。

证据1-5分别为荣格科技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7月24日颁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19年12月9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2013年1月18日颁发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2017年12月30日颁发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查询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该5份证据拟证明荣格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的影响力。

会喜公司、孙会喜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该5份证据无法证明荣格科技公司的企业影响力。

在会喜公司、孙会喜对该5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至于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下文一并论述。

会喜公司、孙会喜于二审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8份证据,均为相关活动的文字及图片报道,其称该8份证据均来源于网络 本院依据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以及质证情况,查明如下事实: 一、荣格科技公司及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基本情况 荣格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其企业名称自成立起沿用至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3D-2。

深圳荣格科技集团成立日期为2011年4月14日,核准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母公司为荣格科技公司,集团子公司包括深圳市荣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

母公司荣格科技公司对上述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00%、70%、100%。

孙会喜与荣格科技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孙小玲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

离婚协议相关约定如下:“二、财产处理……2.公司股权方面: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广东分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南山分店、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均归孙小玲100%持有,焦作科贸归孙会喜100%持有。

荣格科技所投资河南修武农场商业银行股权及收益均归荣格科技所有。

焦作科贸投资修武农场商业银行股权及收益归孙会喜所有。

深圳市中企合易有限公司归孙会喜所有,孙会喜在担任荣格科技公司法人期间,荣格科技公司支付月薪不低于2万元的职务工资,未经孙小玲授权,孙会喜不得将孙小玲名下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在荣格科技公司支取现金等损伤孙小玲利益的行为。

三、债权债务2014年5月30日前的所有债务及债权(含个人及公司所产生的)均与孙小玲或其名下所持公司无关,由孙会喜全权负责。

四、其他协议为减少纠纷,孙会喜答应在如下时间协助孙小玲办理相关手续:A.荣格科技公司的股权变更于2014年6月30日前,相关董事长、法人变更于2016年12月31日前;

B.荣格科技公司与王董的交接事宜于2014年6月30日前。

” (一)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荣格科技公司成立之时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于2015年7月29日变更登记为孙小玲,2016年5月19日变更登记为孙会喜,2018年2月7日再次变更登记为孙小玲。

孙会喜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变更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小玲的工商登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粤0308行初328号行政裁定:驳回孙会喜的起诉;

孙会喜不服该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3行终89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外,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荣格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孙会喜变更登记为孙小玲,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9日核准该次变更登记。

2016年5月16日,经办人谷继乐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向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申请注册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该申请表“申请单位”一栏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经办人签名”一栏为谷继乐。

2016年5月16日,经办人谷继乐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并附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证照遗失”为由,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该申请书上“有权签署人签署”一栏签有“孙’s”,“企业名称”一栏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经办人签名”一栏为谷继乐;

该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显示“孙会喜”“孙振国”,并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未签署具体时间。

2016年5月18日,经办人谷继乐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附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决定》,申请将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孙小玲变更为孙会喜;

董事长由孙小玲变更为孙会喜,董事由路德杨、孙振国变更为杨阳、孙振国;

公司监事由李绍恩变更为王煜婷;

公司高管由孙小玲变更为孙会喜(总经理)。

该申请书及变更决定均签有荣格科技公司及孙会喜电子签章。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6月13日出具粤南[2016]文鉴字第353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上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出自荣格科技公司公章;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6日出具粤南[2016]文鉴字第410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企业名称”一栏加盖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出自荣格科技公司公章,“有权签署人签署”一栏的签名“孙’s”不是孙小玲书写。

2016年7月27日,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出具《荣格科技公司身份被冒用代办机构数字证书的情况证明》,认定2016年5月16日发放名称为“荣格科技公司”的机构数字证书属于他人冒用申请办理,该数字证书是无效的,决定注销该机构数字证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深市监福处字[2016]10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荣格科技公司2016年5月16日的补照和2016年5月19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成员、高管人员、监事成员变更登记。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深公(福)行撤字[2017]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查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05年9月27日、2009年9月15日准许荣格科技公司刻制的印章并未灭失,决定撤销2016年5月23日、2016年11月4日对荣格科技公司所作刻制印章的行政许可,依据该两项许可刻制的印章无效,印章实物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二)荣格科技公司股东变更情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1年8月4日,荣格科技公司实缴出资额为8008万元,股东为孙会喜、孙振国,其中孙会喜出资7008万元(出资比例87.5124%),孙振国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12.4875%);

2018年2月7日,荣格科技公司股东变更为孙小玲,出资额8008万元,出资比例为10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粤0305民初4382号民事裁定:禁止孙会喜于本案判决生效前以荣格科技公司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任何变更登记);

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粤0305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确认孙会喜名下登记持有的荣格科技公司87.5124%(出资额为7008万元)股权属于孙小玲所有,孙会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前述股权登记到孙小玲名下。

孙会喜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3民终40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粤0303民初10337号民事判决:确认孙振国名下登记持有的荣格科技公司12.4875%股权属于孙小玲所有,孙振国、深圳市荣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孙小玲办理上述股权质押登记以及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等。

孙振国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3民终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荣格科技公司相关权利及所获荣誉、资质等 荣格科技公司在二审时提交《被上诉人广告具体使用“荣格”商标统计表》,明确主张会喜公司销售的商品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第9273873、9273977、9274139、9280342、9280508、9280576、9285477、9285538、9285612、9285682、9285768、9292098、9292134、9292623、9297968号注册商标权。

经查明,荣格科技公司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第9273873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类,包括金属土、工业用盐、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第9273977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发液、洗涤剂、洗面奶等,注册人为荣格科技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第9274139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5类,包括杀菌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第9280342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包括首饰盒、银饰品、小饰物(首饰)、装饰品(珠宝)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8050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纸、说明书、订书机、文具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80576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伞、背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第9285477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食品用塑料装饰品、棺材,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第928553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包括盆(容器)、瓷器、梳、指甲刷、牙刷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85612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2类,包括金属绳索、网织物、帆、漆布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85682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3类,包括棉线和棉纱、毛线、精纺棉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8576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包括装饰织品、纺织品壁挂、床上用覆盖物、旗帜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9209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括蔬菜罐头、蜜饯、蛋、牛奶制品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92134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咖啡、茶、糖、馅饼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第9292623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2类,包括啤酒、果汁、矿泉水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929796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1类,包括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文娱活动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荣格科技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直销经营许可证),该直销经营许可证批准日期为2013年3月14日,发证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企业名称为荣格科技公司,所载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

2013年,荣格科技公司捐赠出资200万元成立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出资比例100%。

荣格科技公司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落实2012省政府食品安全民生实事”保健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2016年6月在第十二届世界华人直销大会暨金口碑奖颁奖典礼上,由当代商报社、世界华人直销大会组委会颁发“亚太区年度绿色直销企业”证书;

2016年12月在第八届中国自主创业大会暨金犁奖颁奖典礼上,由中国自主创业大会组委会颁发“2016年度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7年4月被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保健协会评为“2016年度深圳健康产业社会责任企业”,2017年6月在第十三届世界华人直销大会暨金口碑奖颁奖典礼上,由世界华人直销大会组委会颁发“亚太区最具合作价值企业”证书;

2017年12月荣获2017年度中国直销产业发展论坛“2017亚太直销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称号;

2018年3月15日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全国直销行业质量领军企业”,被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评为“全国百家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

2018年4月被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保健协会评为“2017年度深圳健康产业领军企业”“2017年度深圳健康产业社会责任企业”。

其集团子公司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成为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单位(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2日);

2013年1月18日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评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于2014年7月24日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于2017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评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评为“高新技术企业”;

成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孙小玲于2018年4月被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保健协会评为“2017年度深圳健康产业领军人物”。

2017年11月1日,“荣格”获得2017博鳌直销高峰论坛“直销规范运作平台奖”。

二、会喜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被诉侵权行为 (一)会喜公司基本情况 会喜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一般经营项目为生物技术研发、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该公司成立时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3月15日(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该公司原股东为孙会喜和张怡彬,出资额分别为255万元、245万元;

后变更登记股东为孙会喜和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分别为8000.8万元、2000.2万元。

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孙会喜和孙天喜,出资额分别为4900万元、100万元。

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成立日期为2018年6月8日,核准日期为2018年6月8日,集团母公司为会喜公司,子公司包括深圳市荣格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保洁丽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服装有限公司。

会喜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第22677805号“hxsun”商标,国际分类为30;

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22677365号“hxsun”商标,国际分类为5;

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22676857号“hxsun”商标,国际分类为3;

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25292933号“hxsun”商标,国际分类为35;

于2017年8月2日申请25649286号“hxsun”商标,国际分类为25;

于2017年8月2日申请25658866号“hxsun”商标,国际分类为18;

于2017年8月2日申请25657662号“isoldal”商标,国际分类为18;

于2017年8月2日申请25647662“isoldal”号商标,国际分类为25;

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23334581号“isoldal”商标,国际分类为5;

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23334487号“isoldal”商标,国际分类为30;

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23334160号“isoldal”商标,国际分类为5;

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23333736号“isoldal”商标,国际分类为3;

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23334506号“伊丝娣尔”商标,国际分类为30;

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23334407号“伊丝娣尔”商标,国际分类为3。

(二)会喜公司被诉侵权行为 (2018)深证字第10888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开https//m.zm518.cn/zhangmen/livenumber/share/entry/?liveId=1647719&sharerId=46ae7115a11675fc6-2894&circleId=d0709615c01e5fab4-7eb8&followerId=&timestamp=1525076174695&from=groupmessage#/网站,播放名称为“前海荣格2018河北廊坊启动大会”的视频文件,该视频为2018年4月会喜公司党委书记陈长志在会喜公司的河北廊坊地区业务拓展大会上公开演讲视频,其部分关键发言有:“我把荣格的发展历史,过去、现在和将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代表荣格科技集团和荣格前海集团的党委书记,代表董事会,代表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对我们全国的荣格劳动者,表示节日的祝贺。

荣格从成立到现在,走过了十九年,他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也就是四个转型”“第二阶段从07年到10年,发展到七个公司,组建荣格科技集团…第三个阶段,也就是集团成立之后,取得国家的直销牌。

第四个阶段,也就是现在的前海荣格”“所以在2013年的3月份,国家商务部批复同意荣格具有直销资格,在2013年的八月份正式发牌”“在2016年正式决定,把前海荣格打出来,再造一个荣格”“这就是我给大家讲一下,这个四个发展阶段、四次转型、四次重生”“荣格,从成立到现在十九年,经过这么四个阶段,组建了两大集团”“我们的制度是经过商务部认可的、批准的”“那么荣格今年六月份,要在兰州召开前海荣格的第二次年会,也就是说十九周年嘛”“荣格的产品、荣格的名声,也是很响的”等。

(2018)深证字第10889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开https//mp.weixin.qq.com/s/qUfB0Pnz2T-9ZP4GqPJETw网站,下载页面上的“打造命运共同体,共创荣格新辉煌前海荣格(西北分会场)2018年度盛典”视频,该视频显示会议背景标语为“打造命运共同体,共创荣格新辉煌”,会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大会上的公开讲话称“我们荣格从成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九年”,到会嘉宾致辞发言称“荣格集团,要把质量和品牌建设摆在发展战略的总部位置”。

(2018)深证字第10888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开https//www.szqhrg.com/网站,网页显示如下内容:“荣格于2013年8月12日获得由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荣格捐资(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荣格慈善事迹列举了2008年至2013年共十五件事迹”“深圳市前海荣格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荣格科技集团旗下专注于企业生态产业链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荣格服装有限公司简介”“企业文化包括荣格经营基石、荣格企业使命、荣格员工精神、荣格宏伟蓝图、荣格集团愿景、荣格产品理念、荣格企业标语”“世界的前海,你我的荣格”“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杨桐桐称已经认识荣格5年之久,2011年3月18日参加会议”“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马秀平称结识前海荣格于2011年”“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刘俊清称2013年接触到荣格产品,2014年10月份开了荣格专卖店”“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李岩的配图有荣格科技集团字样”“前海荣格集团2017销售之星刘春华称2011年3月25日荣格科技集团产品说明会”“2018年3月23日,孙会喜主席致荣格家人的一封信”“荣格从代理销售到特许经营;

从荣格特许经营到荣格直销经营”“五年前,荣格成为中国第一特区第一家直销企业”“2016年11月25日,前海荣格全新商标HXSUN、伊丝媂尔正式推出”“张雪红称2008年初识荣格,到荣格已经第九个年头了”“2017年5月31日,荣格科技集团主席孙会喜”“荣格科技集团年会”“ ”“深圳荣格科技集团孙会喜主席带领荣格家人到邢台铁通考察”“2017年11月4日,前海荣格新品发布会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成功召开,前海荣格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先生”“ ”“ ”“陈长志称18年来,荣格砥砺前行”“ 用爱拥抱每一天,用心感动每个人”“同一荣格,同一梦想”“荣格科技集团”“前海荣格是荣格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窗口企业”“荣格科技集团主席孙会喜”“荣格集团”“深圳荣格科技集团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孙会喜跨年寄语中称代表荣格科技集团”“荣格台历 ”“荣格生活化,生活荣格化”等。

(2018)深证字第10888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开https//www.szqhrg.com/网站,点击“荣格商品”,显示“荣格保健品”“荣格日化品”“荣格护肤品”“荣格营养品”等分项,以及“荣格益生菌粉”“荣格蜂胶软胶囊”“荣格·铁棍怀山粉,总经销商为荣格科技公司”“荣格蜂王浆冻干片”“荣格辅酶Q10维E软胶囊”“荣格黄精玉竹人参压片糖果”“荣格蜂胶软胶囊”“荣格钙加维生素D3软胶囊”“荣格松花粉片”“荣格维生素C咀嚼片”“荣格金枪鱼油软胶囊”“荣格怀姜糖膏”“荣格大豆异黄酮维E软胶囊”“荣格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等产品。

(2018)深证字第108888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输入https//www.szqhrg.com/网站,点击“荣格商品”,显示“荣格强力管道通”“荣格全能水”“荣格生姜洗洁精”“荣格芦荟护理牙膏”“荣格倍爽口气清新喷雾,荣格—打造口腔清洁新净界”“荣格儿童产品”“荣格儿童洗发沐浴液二合一”“荣格便携药盒”“荣格厨房油污净”“荣格全效抑菌洗衣液”“荣格天然酵素超柔母婴洗衣片”“荣格丝质柔顺洗发水”“荣格芦荟凝胶”“荣格海盐皂”“荣格气泡牙膏”“荣格宠物香波”“荣格保洁丽保湿洗手液”“荣格强力洁厕浆”“荣格尊荣染发膏”“荣格全效修复护发素”“荣格润唇啫喱”“荣格儿童牙膏”“荣格婴儿洗衣液”“荣格保洁丽衣领净”“荣格深层滋润沐浴露”等。

(2018)深证字第108889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打开https//www.szqhrg.com/网站,点击“荣格商品”,显示“荣格莹润清颜BB霜”“荣格肌肤修护亮肤露”“荣格素牛肉”“荣格香云纱服饰”“荣格长袖POLO衫”“荣格酵素益生菌”“《经书六部合集》《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弟子规》《中华传统文化合集》的封面上均落款“深圳荣格科技集团”;

在“联系我们”中显示如下: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热线为0755-36868536,订货邮箱为rgkjdh@vip.163.com,网站地址为 (2018)深证字第10889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微信,点击“订阅号”中微信号为SZQHRG、帐号主体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前海荣格”公众号,该公众号显示“荣格长袖POLO衫”“荣格松花粉片”“荣格气泡牙膏”“荣格便携药盒”“荣格香云纱服饰”“荣格海盐皂”“荣格蜂胶软胶囊”“荣格素牛肉”“荣格速干POLO衫”“荣格益生菌粉”“荣格衣物柔顺剂(花香型)”“荣格宠物香波”“荣格尊荣染发膏”“荣格儿童牙膏”“荣格莹润清颜BB霜”“荣格叶酸片”“荣格强力洁厕浆”“荣格婴儿洗衣液”“荣格漂白水”“荣格全能水”“荣格深层滋养沐浴露”“荣格全效修复护发素”“荣格丝质柔顺洗发水”“荣格肌肤修护亮肤露”“荣格全效抑菌洗衣液”“荣格芦荟凝胶”“荣格厨房油污净”“荣格生姜洗洁精”“荣格益生菌酵素固体饮料”“荣格保健品满6送1”“荣格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等新品上市推广文章及《前海荣格企业手册》介绍;

载有“2018年6月8日,前海荣格集团正式取得了集团证书”“2017年11月4日,前海荣格新品发布会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成功召开,前海荣格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先生”“ ”“2017年9月17日至18日前海荣格新品发布会暨佳木斯地区业务拓展大会成功召开”“张雪红称2008年初识荣格,到荣格已经第九个年头了, 标识”“荣格科技集团年会, 标识”“前海荣格(西北分会场)2018年度盛典”等内容;

销售的《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封面落款为“深圳荣格科技集团”;

合影照片显示前海荣格邢台形象店店面牌匾上有“ ”标识。

此外,会喜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附图片显示,其慈善活动参与者统一穿着的背心上印制了“⺡ ”标识。

会喜公司在《前海荣格企业手册》中张贴直销经营许可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牌证等照片,印有保健食品许可证编号、蜂胶软胶囊批准文号、灵芝孢子油软胶批准文号,并载有“有100多人的教授/博士组成的研发团队、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46项,通过全球最大最权威的检验机构的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孙会喜创立的荣格科技集团是中国深圳第一家直销企业”“荣格捐资200万元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前海荣格集团的伟大历程,从1999年至2018年”等内容。

会喜公司的《弟子规》书籍封面显著位置同时标注“⺢ 深圳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

《中华传统文化合集》《佛经》《经书六部合集》书籍封面显著位置同时标注“⺣ 深圳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三)孙会喜的被诉侵权行为 2016年6月20日,孙会喜与案外人刘健、王平签署《关于合作开发“荣格云商”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荣格云商合作协议)。

荣格云商合作协议约定,荣格科技公司和公司股东会对孙会喜已进行了充分授权,孙会喜在授权期限内用荣格公司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照与刘健、王平进行直销业务的合作开发与运营,三方一致同意开展“荣格云商”项目的直销经营活动,孙会喜收取合作保证金300万元并享有该项目43%的权益及每月10万元的活动经费;

该合作协议同时还约定了“荣格云商”项目的其他具体事项。

2016年8月1日,刘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荣格科技公司3%的股权为刘健所有并立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孙会喜返还荣格云商合作协议所涉300万元合作保证金。

2016年8月15日,刘健与孙会喜、荣格科技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荣格云商合作协议。

2016年8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0104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效力。

荣格科技公司针对(2016)湘0104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

2017年10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民再2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过程中,刘健于2018年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10587号民事裁定:准许刘健撤回起诉。

(2018)深证字第108891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开https//rgys.dachanet.com/网站,网页显示“⺤ 荣格云商”、“大茶网”“董事会主席孙会喜”“荣格云商正式启动”“2016年7月10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最大涉茶类垂直电商风华致远大茶网宣布合作,共同成立新项目‘荣格云商’”等内容;

发布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24日的《公告》称“我们发现有不明身份者冒用‘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关于抹黑和否定‘荣格云商’项目的消息、声明。

这些消息、声明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未获得荣格公司股东会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且内容严重失实……发布郑重公告如下:一、‘荣格云商’项目经荣格公司股东会正式研究、批准,是荣格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一部分……凡未加盖荣格公司公章或没有孙会喜先生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声明、消息等,都不代表荣格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8)深证字第10889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荣格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微信,打开“荣格云商资讯”公众号(微信号为ronggeyunshang,帐号主体为湖南大茶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显示“荣格科技集团、大茶网、润和集团三家企业在长沙中华黑茶园现场签约,强强联手,共同打造荣格云商”“荣格是一家立足于健康产业,集……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集团”。

该公众号还发布了多家媒体对于荣格科技公司与大茶网合作打造“荣格云商”的宣传报道。

该公众号中亦发布前述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24日的《公告》,并张贴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执照。

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负责人为孙会喜,2018年7月2日显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

(四)孙会喜于2016年担任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会喜公司的其他被诉行为 2016年6月1日,荣格科技公司出具《通知》,内容如下:“免去路德扬荣格科技集团董事长职务,荣格科技董事长暂由荣格科技集团董事局主席孙会喜兼任”。

该《通知》上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16年10月14日,荣格科技公司出具《告员工书》,称“荣格公司在原孙小玲、路德扬、李伟生,三人共同精心设计,实际控制了荣格公司,完全剽窃了荣格科技集团多年动作成果”,并解除三人一切职务,作开除处理。

该《告员工书》上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并发布于“荣格云商资讯”微信公众号。

2016年10月14日,荣格科技公司出具《关于开除孙小玲、路德扬、李伟生的通知》,解除荣格科技公司孙小玲、路德扬、李伟生一切职务,并作开除处理。

该《关于开除孙小玲、路德扬、李伟生的通知》上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16年10月14日,荣格科技公司出具《重要人事任命》,任命孙会喜、陈长志、王军、孙振国、杨阳、王煜婷等二十几位管理人员。

该《重要人事任命》上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16年11月8日,荣格科技公司出具《关于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对辛宗强、龚旭静等六名员工处以公司内部通报,并解除劳动关系。

该《关于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上盖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时间标示为2018年6月1日的监控录像显示孙会喜等人出现在某办公场所,但无法看出是否在荣格科技公司以及具体实施了何种行为。

荣格科技公司提交4张照片,拟证明其服务器被抢夺、破坏。

照片没有体现时间、地点等信息。

2016年10月14日的《关于规范荣格物流发货的通知》记载:“从即日起,荣格科技物流部、全国各配货站在没有荣格科技法人、董事长孙会喜签字及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发货,一旦违反,相关当事人就地免职,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该通知上加盖有荣格科技公司印章。

2016年10月27日的手写《发货通知》记载:“兹有接货柒车货物,内有保健品、水机、净化器产品。

特此证明。

”该《发货通知》上签名为“孙会喜”。

日期显示为2016年10月26日或2016年10月27日的7张《同乐科技园访客登记单》,访问单位均显示荣格。

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入库单》《产品放行通知单》,所列产品包括铁锌钙片、荣格松茸酒、面膜机、胶原蛋白面膜、洗衣液等。

其中,两份通知及访客登记单均无原件,荣格科技公司依据上述证据及其自行制作的商品明细表、自行打印的商品价格截图,主张会喜公司、孙会喜不当抢夺其价值2240余万元的商品。

《对账单》显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玉商行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给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送烟、酒、茶叶共计238550元,该《对账单》上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及不清晰印章;

4张《收款收据》复印件列有中华烟、红酒、月饼、信阳毛尖等商品,显示的时间及商品金额分别与《对账单》相对应,其上均有“孙会喜”字样的签名。

三、会喜公司、孙会喜抗辩的相关事实 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荣格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焦作荣格科贸有限公司,2014年4月16日变更为现名称;

原法定代表人是孙会喜,2015年4月30日变更为钟伟。

该公司股东为荣格科技公司,主要人员为孙会喜、孙振国。

分工经营协议以照片形式提交,所载签署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总部负责人签字栏签有“孙小玲”,分部负责人签字栏签有“孙会喜”。

该分工经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一、在荣格科技总裁孙小玲执政期间,孙会喜用荣格科技名义对外签订合作洽谈等事项,均由孙会喜个人全权负责,荣格科技做相关配合。

二、总部与分部各自经营、统一核算,分部财务每个月按时付给总部财务应付款项。

三、关于分部产品不能与总部产品有冲突,特别要求保健品不能同样,日化要不同含量、不同价格。

分布可以推广与总部不冲突产品。

四、分部不要宣传无PV等和总部不同的价值观。

五、以后关于孙小玲和孙会喜两人如果出现打官司等事宜,都不能影响市场发展,更不能分裂市场,同时无论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负责都由孙小玲总裁负责,分部负责人由孙会喜负责。

六、为了公司市场良性发展,双方都不能做出伤害公司、伤害市场、伤害荣格经销商一些不良行为和言论。

” 证人靳斌出具《证明》称:“2017年2月份,孙小玲与孙会喜二人就经营“深圳市荣格科技公司”和“前海荣格科技公司”一事双方在我与其他代理商的见证下达成了一份‘关于荣格科技总部与分部分工经营要求协议’。

协议约定在孙小玲执政荣格期间,孙会喜用荣格科技名义对外签约合作洽谈等事项均由孙会喜个人全权负责,荣格科技做相关配合。

双方不因打官司影响市场发展,并约定不论双方的官司谁输谁赢,荣格科技总部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前海荣格科技由孙会喜负责。

协议签订后,由本人负责将孙会喜持有的协议交荣格科技统一保管。

现该两份协议书的原件都在荣格科技孙小玲处。

”靳斌一审时出庭作证称其见证了孙小玲与孙会喜达成分工经营协议的过程,一份给了孙会喜,一份给了孙小玲。

其还称“签订合作协议后第三天,孙小玲说(孙会喜保管的)这份协议也要她保管,我又从孙会喜处拿回给了孙小玲”“我于2011、2012年期间认识孙会喜,当时孙会喜是荣格科技董事席主席。

我是在2014年8月前后认识荣格科技总裁孙小玲的”“我在2010年到2017年12月底任荣格科技公司的经销商;

2018年1月至今,任前海荣格公司的经销商”。

证人陈长志出具《关于荣格科技集团董事会领导分工问题说明》(以下简称《领导分工说明》)及手写会议记录。

《领导分工说明》称:“荣格董事会于2015年1月14日在车公庙1号酒家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包括路德扬、孙会喜、孙小玲、王军、陈长志。

会议主要内容:……(5)集团董事侧重及分工:孙主席(孙会喜)代表荣格科技与前海荣格对外制定经营方向、战略,分管前海荣格、焦作荣格、荣格服装、荣格云技术业务;

孙总(孙小玲)分管荣格科技含保健品、荣科公司、荣格水机公司、净水器;

陈董(陈长志)分管党委,荣格基金会含教育培训中心;

王总(王军)负责荣科公司;

路董(路德扬)分管董事会日常工作含综合协调。

(6)各企业单位独立核算……”。

陈长志一审时出庭作证称:“当时荣格科技集团是一家,最高层领导是5个,路德扬、孙会喜、孙小玲、王军和我。

我们5个人,孙会喜是董事会主席,路德扬是董事长,孙小玲是集团总裁,王军是荣格集团下面的荣科化妆品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我是党委书记和荣格公益基金会的理事长,当时集团的重大问题都是我们5个人研究决定。

孙会喜找到我来作证证明荣格和前海荣格科技的分工问题。

当时前海荣格是我们第2步发展的,前面是荣格科技集团。

当时在前海注册、经营、办公,当时那里只有贸易区,之后2016年发展了大湾区,开始搞了荣格云商、荣格云技术”“荣格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任何一家买断。

荣格是1999年成立的,我是发起人。

在国企改制和后面股东变更,由孙会喜接手之后,孙会喜在2011年将当时叫荣格生化公司的所有业务转移到荣格科技公司,荣格科技公司是2005年成立,当时并没有开展业务,把荣格生化公司转移过来后,然后把荣格生化公司转让了。

在2013年孙小玲到公司之后,孙小玲经营荣格科技这块业务,孙会喜是董事长,孙小玲是总经理,是这样的性质”“我是2009年担任荣格科技集团的党委书记,前海荣格的党支部成立时间是2017年。

在2017年8月份之前,我还是荣格科技集团的党委书记,我后面就转到罗湖区委翠竹办事处”。

会喜公司、孙会喜依据其提交的传统文化书籍交接单主张荣格科技公司对其印制的书籍情况是明知的。

交接单首行记载“今收到荣格科技集团传统文化书籍如下”,其下列有《刘有生演讲录》《弟子规手册》《地藏菩萨本愿经》《传统文化书刊》书籍名称及数量,手写交接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

四、荣格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依据 中国产业信息网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2017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一文,文章称“我国保健品行业平均毛利率、净利率分别为60%和20%左右”。

“前海荣格”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显示的银行收款账号中包括孙会喜的两个银行账户,会喜公司、孙会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荣格科技公司据此主张孙会喜在本案中与会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荣格科技公司还提交了服务器及防火墙发票、保安服务费发票、深圳特区报登报费发票、餐饮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诉讼费发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发票、客运服务费发票、火车票、车费消费记录,并据此主张其在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总计61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会喜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相关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4.会喜公司、孙会喜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荣格科技公司上诉称,其按诉讼标的提交6012万元的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仅裁定保全600万元,未经实体审理即认定本案判赔不会超过600万元,且在未能足额保全的情况下拒绝处理其补充提交的财产线索,程序不当;

一审法院对于荣格科技公司提交的书面保全异议不处理、不答复,剥夺荣格科技公司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案中,荣格科技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财产保全裁定指定的5日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复议。

荣格科技公司于2019年1月9日签收财产保全裁定,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复议申请,超出5日期限,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荣格科技公司上诉还称,一审法院不处理其调查取证申请和司法审计申请,且不说明理由,程序不当。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荣格科技公司申请调取的是涉及会喜公司及孙会喜是否毁损荣格科技公司财物的相关证据,相关事实不属于本案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审理的内容。

荣格科技公司若进行相应维权,应通过另案解决,一审法院未依其申请调查取证并无不当。

其次,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引入针对被诉侵权人财务状况的司法审计,是为了查明被诉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荣格科技公司为证明会喜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仅提交一份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7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并未尽到其应尽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荣格科技公司要求一审法院对会喜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理由不充分。

且一审法院认定会喜公司及孙会喜实施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此基础上其侵权获利便无从谈起,一审法院未准许荣格科技公司的司法审计申请合乎逻辑,具有合理性。

荣格科技公司上诉还称,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对本案相关事实既未认定,亦未否定,也未适用实体法律条文,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则。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一审判决也已详细记载各项证据内容,虽未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表述,确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

在一审判决中未引用实体法法律条文亦不代表没有遵循相应实体法规定进行审理。

至于荣格科技公司上诉所称一审法官在向证人发问环节的庭审控制,以及告知荣格科技公司相应诉讼请求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等问题,属于对庭审进程的控制或对当事人的释明,不属于程序失当。

综上,荣格科技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下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仅是进行行政审查,并不当然表示相关企业名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以会喜公司变更前的企业名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由,认定会喜公司使用原企业名称“荣格”字号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会喜公司原企业名称是否侵害荣格科技公司字号权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紧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在审查以下要素的基础上予以综合认定:1.荣格科技公司的“荣格”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2.被诉行为使用的标识与荣格科技公司的“荣格”字号是否相同或近似,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

3.被诉行为是否未经荣格科技公司许可,具有攀附恶意或不正当性。

首先,本案事实足以表明,经过荣格科技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其“荣格”字号在被诉行为发生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

在经营规模和资质方面,荣格科技公司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均为8008万元;

其作为母公司成立深圳荣格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包括深圳市荣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科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且该三子公司均为荣格科技公司全资或控股公司,可见荣格科技公司经营规模较大。

且商务部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其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并于2014年1月24日发证,荣格科技公司取得直销资质。

在“荣格”字号的使用和宣传方面,荣格科技公司不仅自2005年9月21日成立以来持续使用其企业名称至今,还以“荣格”作为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在45个类别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并进行相应使用。

上述字号与商标的使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扩大“荣格”字号影响力的效果。

此外,荣格科技公司还出资200万元成立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通过进军慈善事业进一步扩大其企业影响。

在获得荣誉方面,荣格科技公司获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落实2012省政府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单位”保健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证书;

其集团子公司深圳市荣格保健品有限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2013年1月18日颁发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于2013年10月22日授予的理事单位证书,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7月24日颁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在2015年7月22日会喜公司成立之前,即其使用“荣格”字号之前,荣格科技公司的“荣格”字号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市场主体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要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其次,会喜公司原企业名称使用与荣格科技公司相同的企业字号,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

会喜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注册成立时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与荣格科技公司完全相同的“荣格”字号,直至2019年3月15日才变更为现名称。

不仅如此,会喜公司还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混淆其商品来源:第一,会喜公司以“荣格”命名其商品。

其在用于商品宣传和销售的官方网站上使用“荣格商品”“荣格保健品”“荣格日化品”“荣格护肤品”“荣格新品合集”等作为其商品分类,所售商品类别与荣格科技公司多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重合,并在诸多商品的商品首页或详情页中,将商品名称冠以“荣格”二字,如“荣格益生菌粉”“荣格强力管道通”“荣格肌肤修护亮肤露”“荣格长袖POLO衫”等等;

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也以前述同样方式命名其商品。

第二,会喜公司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会喜公司多次在公开宣传活动中将“世界的前海你我的荣格”“同一荣格同一梦想”“打造命运共同体共创荣格新辉煌”等作为活动主题;

发表“我代表荣格科技集团”“把前海荣格打出来,再造一个荣格”,以及“现在的前海荣格”是“荣格”的第四个发展阶段等言论;

在活动背景板上突出使用“荣格科技集团”,并在活动中称孙会喜为荣格科技集团主席,亦多次使用“⺦ ”商标。

会喜公司还在活动中自称“荣格”“我们荣格”,在其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采用“走进荣格”“荣格企业使命”“荣格员工精神”等表述,通过多种方式以“荣格”指代会喜公司;

在官网上将其关联公司深圳市前海荣格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格服装有限公司称作荣格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

在其形象店招牌显著位置使用“⺧ ”商标;

在慈善活动中使用印制“⺨ ”标识的服装;

在其销售的书籍上同时印制“深圳荣格科技集团”“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使用“⺩ ”商标。

第三,会喜公司使用荣格科技公司的历史、资质、荣誉等用于自身宣传。

会喜公司在其宣传活动中宣称“荣格从成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九年”,其“取得国家的直销牌”;

在其官网亦宣称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是中国第一特区第一家直销企业,以及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是会喜公司旗下公益组织,并逐一列出该基金会2008年至2013年的慈善事迹,将荣格科技公司的直销资质和慈善业绩据为己有;

在《前海荣格企业手册》中将荣格科技公司的发展历程当作其自身发展史,并张贴荣格科技公司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荣誉证。

第四,会喜公司多个经销商在其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均表明,经销商在会喜公司成立之前即加入“荣格”或使用“荣格”商品,现今却为会喜公司经销商。

以上事实表明,会喜公司不仅使用“荣格”字号,还通过商品冠名“荣格”,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冒用荣格科技公司发展史、直销资质、所获荣誉及慈善业绩等形式,引人误以为会喜公司与荣格科技公司同属一家或者存在承前启后的内在联系,其不当利用和攀附荣格科技公司及其“荣格”字号影响力、商誉的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会喜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攀附恶意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本案中,会喜公司与荣格科技公司颇有渊源,会喜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会喜原系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与荣格科技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孙小玲原系夫妻关系,会喜公司及孙会喜对于荣格科技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及知名程度应当是明知的。

在此情形下,会喜公司仍然使用与荣格科技公司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以与荣格科技公司相同的经营模式、大部分重合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混淆其商品来源,甚至直接使用荣格科技公司名称、商标,冒用荣格科技公司历史、资质和荣誉,其误导相关公众以为会喜公司商品与荣格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攀附“荣格”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

本案证据还表明,孙会喜在2015年7月29日卸任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通过伪造荣格科技公司公章的方式,申请补办荣格科技公司数字证书和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5月19日将其法定代表人由孙小玲变更为孙会喜。

上述补办的数字证书于2016年7月27日经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无效并予以撤销;

上述补照和变更登记于2016年12月21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深市监福处字【2016】10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

孙会喜不仅通过上述非法手段将自己变更为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变更之后还利用其职务之便发布《告员工书》《关于开除孙小玲、路德扬、李伟生的通知》《重要人事任命》等文件,解除孙小玲及荣格科技公司相关高管的一切职务并作开除处理,发表不利于孙小玲等人的公开言论,并将相关人事任命公告公开于“荣格云商资讯”微信公众号,情节恶劣。

此外,即使孙会喜在荣格科技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荣格科技公司的字号权益、发展历史、经营资质、荣誉等也仅属于该公司自身,不会因孙会喜曾经的经营行为而赋予其个人,更不会延及孙会喜另行设立的会喜公司。

会喜公司以孙会喜对荣格科技公司作出贡献为由主张其被诉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法律依据。

会喜公司、孙会喜辩称,孙会喜在设立会喜公司时仍是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成立会喜公司之后的2016年期间也曾是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荣格科技公司直销经营许可证所载法定代表人一直是孙会喜;

孙会喜与孙小玲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荣格科技公司股权分割作了约定,但相关股权归属在2017年底才经生效判决确认,于2018年4月24日才经工商登记变更至孙小玲名下,孙会喜作为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实施相关行为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和职务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不当然视为法人行为,其股东行为亦不当然代表法人意志。

相关被诉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

本案中,第一,且不论孙会喜担任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代表荣格科技公司意志,直销经营许可证所载法定代表人并不具有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仅凭荣格科技公司直销经营许可证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不足以说明孙会喜一直担任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且该直销经营许可证是对荣格科技公司的经营许可,即使所载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也不表示许可孙会喜个人或其名下其他公司以自身名义或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开展直销经营活动。

第二,孙会喜与孙小玲在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早已约定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根据相关行政裁定查明的事实,荣格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已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孙会喜变更为孙小玲。

会喜公司成立于此后的2015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喜;

从实缴出资情况来看,其成立之后一直由孙会喜实际控股。

上述事实表明,一方面,会喜公司成立之前,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约定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小玲,而荣格科技公司实际上也在会喜公司成立前已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只是由于行政程序的时效性导致实际变更登记发生于会喜公司成立之后;

另一方面,会喜公司始终处于孙会喜的绝对控制之下,与荣格科技公司不存在控股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两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联。

在没有荣格科技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正式文件证明成立会喜公司系经荣格科技公司授意的情况下,即使孙会喜在会喜公司成立之后第7日才卸任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足以据此推定会喜公司以“荣格”作为原企业字号系孙会喜代表荣格科技公司的职务行为或者经过荣格科技公司授权。

至于会喜公司、孙会喜答辩所称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7月29日由孙会喜变更为孙小玲,系孙小玲通过伪造孙会喜签名的方法取得,仅是其单方陈述,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如前所述,孙会喜系通过非法手段在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底成为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其在此期间实施的相关行为并不能代表荣格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

孙会喜此间的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得成为被诉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不能据此认为会喜公司实施的一系列混淆其商品来源的行为系经过荣格科技公司同意或授权。

第四,荣格科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孙会喜是否其股东与相关被诉行为是否代表其法人意志并无必然关联。

且孙会喜与孙小玲在离婚协议中早已约定,荣格科技公司股权归孙小玲100%持有,并约定孙会喜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协助孙小玲变更股权登记。

虽然双方股权纠纷在2017年底才取得生效判决,股权变更登记在2018年才得以完成,但相关股权变更条款在签订该协议之时即已在孙会喜与孙小玲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会喜公司、孙会喜以相关股权变更登记在后为由,主张其实施的被诉行为具有正当性,理由不充分。

会喜公司、孙会喜的该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会喜公司、孙会喜还辩称,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焦作科贸”归孙会喜所有,该公司即是河南荣格公司,会喜公司据此有权使用“荣格”字号。

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保护的企业名称以有一定影响、能产生来源识别作用为前提,而并非泛指一切企业名称。

而河南荣格公司成立于荣格科技公司之后,是荣格科技公司的全资公司。

在会喜公司、孙会喜不能证明河南荣格公司的“荣格”字号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产生独立于荣格科技公司企业字号的识别作用的情况下,河南荣格公司并未因其企业名称中含有相同字号,而产生可对抗荣格科技公司“荣格”字号的相应权益。

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会喜公司、孙会喜又辩称,孙小玲与孙会喜签订的分工经营协议对于荣格科技公司与会喜公司的分工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有靳斌的证人证言佐证,所称总部为荣格科技公司,分部为会喜公司;

通过分工经营协议可知,荣格科技公司对于会喜公司的存在及相关经营行为是知晓并同意的。

此外,陈长志出具的《领导分工说明》及会议记录也说明了荣格科技公司与会喜公司分工经营,且双方对外均称“荣格”。

关于分工经营协议及靳斌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第一,该分工经营协议以照片形式提供,并无原件核对,亦无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文件予以佐证,其真实性存疑。

第二,根据分工经营协议记载,会喜公司应每月按时付给荣格科技公司应付款项,会喜公司作为付款方应当有能力提供相应付款凭证以佐证该协议的真实性,但其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付款证明。

第三,分工经营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当时孙小玲与孙会喜因离婚协议所产生的荣格科技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尚处于诉讼过程中。

而在此之前,孙会喜通过非法手段变更登记成为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发布了不利于孙小玲及有关公司高管的人事任命和公开言论,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于2016年底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撤销。

在此情形下,分工经营协议中还出现了“两人如果出现打官司等事宜”的字眼,并约定“无论官司输赢,荣格科技总部都由孙小玲负责,分部前海荣格科技由孙会喜负责”有违常理,亦与孙会喜的上述行为相悖。

第四,依照靳斌的证人证言,孙会喜起先不愿意签订分工经营协议,在靳斌说明情况后,孙会喜同意与孙小玲签订协议;

协议签订后由双方各执一份原件,其后第三天,在孙小玲的要求下靳斌将孙会喜持有的分工经营协议原件拿回给孙小玲保管。

如前所述,在分工经营协议显示的签订时间之时,孙会喜与孙小玲已产生一系列纠纷,且尚有未完结诉讼。

孙会喜是有多年从商经验的成年人,对于所签协议原件的法律效力应具有一定认知,对于在前述背景下将分工经营协议原件保存在孙小玲处的风险也应当具有合理预判。

然而,孙会喜在一开始不愿意签订分工经营协议,后又已经持有协议原件的情况下,仅因孙小玲提出要求即同意将该协议原件交由孙小玲保管,且未要求孙小玲出具签收凭证,不符合正常的行事逻辑。

且靳斌在一审庭审中称,其自2010年至2017年任荣格科技公司经销商,2018年至今已改任会喜公司经销商,靳斌与孙会喜、会喜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因此,分工经营协议从证据形式、所载内容到保管方式,存在多个有悖常理之处,出具证人证言予以佐证的靳斌与会喜公司、孙会喜之间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该分工经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会喜公司、孙会喜依据分工经营协议主张其被诉行为具有正当性,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以分工经营协议对孙会喜不利、对孙小玲有利为由,采纳孙会喜方说辞,在分工经营协议存在多个疑点又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可该协议的证明力,属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陈长志的证人证言及会议记录,本院认为,第一,陈长志是会喜公司党委书记,且(2018)深证字第108885号公证书显示,其于2018年4月在会喜公司业务拓展大会上公开发表混淆会喜公司商品来源、误导相关公众以为会喜公司与荣格科技公司同属一家的言论,可见陈长志与会喜公司、孙会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陈长志在其出具的《领导分工说明》中称,2015年1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明确由孙会喜分管“前海荣格”业务,但此时距离会喜公司成立尚有半年之久,在公司成立半年前就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及明确分工,不合常理。

第三,陈长志提供的会议记录系其手写版本,并非正规董事会会议记录,也无出席该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该会议记录是否具有真实性、能否反映相关会议的真实情况均无法核实。

故本院对陈长志出具的《领导分工说明》及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亦不能证明相关被诉行为的正当性。

此外,会喜公司、孙会喜还依据书籍交接单主张荣格科技公司同意其在相关书籍上印制荣格科技公司企业名称及商标。

但仅凭书籍交接单无法确定其上所列书籍的具体印制内容,更不足以证明荣格科技公司同意会喜公司在公开销售或展示的书籍上印制荣格科技公司企业名称及商标,本院对会喜公司、孙会喜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在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时,应严格予以适用。

虽然该法同时在第二条规定了市场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但对于未在第二章中明列的市场竞争行为能否适用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调整,应当秉持审慎态度,以避免利用该条款规制所有可能损害经营者相关权益的行为,不当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关于孙会喜在通过非法手段变更其为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授权他人使用直销经营许可证,以及其是否通过破坏荣格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器、阻碍荣格科技公司正常发货、抢夺荣格科技公司货物并销售牟利等方式影响荣格科技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赊欠烟酒款,是否非法举报孙小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等问题,相应被诉行为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得以明列,不宜适用该法第二条予以规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调整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荣格科技公司可另循途径处理。

三、关于会喜公司、孙会喜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荣格科技公司指控会喜公司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的商品中大量使用涉案“⺪ ”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荣格”,在宣传推广活动中长期冒用涉案“⺫ ”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2018)深证字第108887、108888、108889、108894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会喜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设置“荣格商品”栏,在该栏目下以“荣格保健品”“荣格日化品”“荣格护肤品”“荣格营养品”为名称划分商品项,相关商品项下又设置“荣格新品合集”项,并在各商品项中展示多款商品;

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中还以“荣格+具体产品名称”的方式命名多个商品,如“荣格益生菌粉”“荣格灵芝孢子油”“荣格肌肤修护亮肤露”等等。

本院对此评述如下:第一,会喜公司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展示的“荣格商品”中,有机富硒肥商品与第9273873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1类)相同;

深层滋养沐浴露、肌肤修护亮肤露、宠物香波等商品与第9273977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3类)相同;

灵芝孢子油、维生素C咀嚼片等商品与第6563625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5类)相同;

爱的力量能量宝瓶等商品与第9280342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14类)相同;

遇水开花红雨伞、帆布袋商品与第9280576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18类)相同;

便携药盒商品与第9285477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20类)近似;

竹炭备长炭牙刷与第9285538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21类)相同;

香云纱服饰、长袖POLO衫商品与第9285682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23类)近似;

怀姜糖膏、红曲纳豆压片糖果等商品与第9292134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30类)相同;

芦荟果粒果汁饮料等商品与第9292623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32类)相同;

《弟子规》等书籍商品与第9297968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第41类)相同。

第二,相关被诉商品使用的“荣格”标识与前述涉案“⺷ ”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一致,二者构成近似。

第三,如前所述,会喜公司还配合实施了一系列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开展活动,通过《前海荣格手册》、官网介绍、宣传活动等途径冒用荣格科技公司发展史、直销资质、所获荣誉等等。

故会喜公司在与前述涉案“⺸ ”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被诉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会喜公司、孙会喜以其使用的“荣格”标识只是“⺹ ”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并非该商标全部为由,辩称会喜公司上述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会喜公司、孙会喜还以会喜公司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商品上使用了自有注册商标为由,辩称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被诉侵权商品使用其他商标标识并不影响被诉“荣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前述认定,对该项答辩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其次,会喜公司在其形象店招牌显著位置、多个公开宣传活动中以及其印制的《弟子规》《前海荣格企业手册》等书籍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 ”标识,亦构成商标侵权。

荣格科技公司还指控孙会喜与案外人刘健、王平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其合作的网页、微信公众号及“体验店门头”样板中使用涉案“⺻ ”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孙会喜与案外人刘健签订《关于合作开发“荣格云商”项目的合作协议》,发生于2016年孙会喜通过非法手段变更登记成为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

“荣格云商”相关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并非孙会喜或会喜公司所有,平台依据该合作协议使用“⺼ ”商标,所涉及的是孙会喜相关授权行为是否无权处分,以及由此衍伸的“荣格云商”相关平台是否有权使用涉案“⺽ ”注册商标,平台的相关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孙会喜与刘健之间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问题。

上述问题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应否受到保护,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荣格科技公司可另循途径解决。

荣格科技公司关于孙会喜侵害其商标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 ”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为荣格科技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亦只有荣格科技公司。

无论孙会喜是否在该商标的注册、使用过程中作出贡献,在未经荣格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会喜公司及孙会喜都不能因此获得该商标的相关权益。

此外,同理于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孙会喜与孙小玲之间的股权纠纷诉讼以及孙会喜的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均不得成为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豁免理由。

一审法院以相关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尚处于诉讼纠纷阶段、孙会喜是该注册商标的“最初贡献创始人”为由,并以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分工经营协议及会议记录等为依据,认定相关被诉行为非以恶意为目的,不构成侵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四、关于会喜公司、孙会喜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会喜公司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荣格科技公司还请求判令会喜公司在报纸、会喜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向荣格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判令会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已能够弥补其被诉侵权行为给荣格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害,故本院对荣格科技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前述一系列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会喜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荣格科技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商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活动中使用“荣格”文字及“⺿ ”标识;

不得在其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荣格科技公司的历史、荣誉、资质等为会喜公司宣传。

鉴于会喜公司已经变更其之前使用的“深圳市前海荣格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对于荣格科技公司要求判令会喜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荣格科技公司主张根据保健品行业平均净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中国产业信息网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2017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一文予以佐证。

对此本院认为,该文章发布于产业信息网,并非行业内权威机构作出的分析报告,其数据的准确性无从考证;

且被诉侵权商品并不仅仅是保健品,还包括日化用品、护肤品等,保健品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并不能代表会喜公司的净利润率。

本院对该文章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荣格科技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会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第一,会喜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来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第二,会喜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

其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荣格”字号,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活动、企业手册等多处使用“荣格”标识及“⻀ ”标识,还通过以荣格科技公司名义开展公开活动、在宣传活动中用“荣格”指代会喜公司,以及冒用荣格科技公司历史、荣誉、资质等方式混淆其商品来源,侵权方式多样。

第三,会喜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经营规模巨大;

且其经营的被诉侵权产品多达上百种,侵害荣格科技公司注册商标多达十余种,并在全国多省市开展宣传活动、开设形象店,其侵权规模巨大。

第四,会喜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荣格科技公司颇具渊源,其在明知荣格科技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及知名程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一系列混淆商品来源、攀附荣格科技公司商誉的行为;

其法定代表人还通过非法手段变更荣格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借此实施损害荣格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小玲利益的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第五,如前所述,本案系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对于荣格科技公司指控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部分,本院不予审查;

对于用以证明相应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荣格科技公司提交的服务器发票、防火墙发票、保安服务费、车费支付记录、餐饮费发票、客运服务费发票、火车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等票据,以及其自行制作的被抢IT设备统计表、被抢夺货物价值统计表、入库单等证据,均与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第六,荣格科技公司还提交了多份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但其未提交律师代理合同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通过发票无法看出相关费用是否基于本案而产生。

再结合荣格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确有其他诉讼纠纷的事实,无法确认该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

尽管如此,荣格科技公司在本案中实际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参加诉讼,也确实进行了多份公证,其必将为此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本院将予以适当考虑。

至于荣格科技公司所主张的登报费用及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不属于必要的维权开支,本院对相应登报费发票及保险费发票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酌情判令会喜公司支付荣格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万元。

荣格科技公司还请求孙会喜就损害赔偿部分与会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会喜公司,其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实施被诉行为代表的是其法人意志;

即便相关行为需由某个个人具体实施,该行为亦是代表法人意志,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会喜公司承担。

孙会喜虽然是会喜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但不得因此否认会喜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故本院对荣格科技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荣格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

二、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荣格”字号权利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涉案“⻁ ”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四、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五、驳回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00元,由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00元,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2400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00元,由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00元,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2400元。

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342400元,其多预交的人民币2424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前海会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人民币24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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