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46号 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城北段**楼**东首第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793882553。
法定代表人:张金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丹,瑞安市。
被告:桐城市老梅小美手套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81MA2RC3GC9E。
法定代表人:李芳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老梅小美手套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2020)皖01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