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990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芬马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梅苑新村****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EFPXU。
法定代表人:杨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芬马厨卫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