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30、931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龙斌,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PUPU1E。
法定代表人:叶龙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叶龙斌、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李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二案按李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