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8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尚优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人民北路金碧世家****商铺金碧世家**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34198417。
经营者:蔡醉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尚优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