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48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被告:召陵区国宏批发部,住所地召陵,住所地召陵区召陵镇碧湖湾楼下用代码×××402。
经营者:马秀贤。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召陵区国宏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