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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1916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民初1191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工商注册号442********0025。

经营者:梁文光,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17。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TCL实业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下称雄光百货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被告雄光百货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文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原告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雄光百货电器店辩称,1.若原告诉称的侵害商标权属实,我店也是无辜的受害者。

涉案电视机是从中山市中港宇电器批发商行购进,地址位于中山市**********。

我店通过电话下单,由该商行送货上门。

因我店此前从该商行进过电饭煲等电器从而对其产生信任关系,在后期购进电视机时听该商行说涉案电视机都是合法合规的产品也未曾怀疑。

在收到本案的起诉材料后,经再次询问该商行,对方仍然表示电视机是合法的,建议我店不必理会。

因我店的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没有获得工商部门的提醒,也无法从TCL官方认证的资料中学习到辨别真伪的知识,因此我店对涉案电视机属于侵害商标权的产品毫不知情。

2.我店作为受害者无法接受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是TCL集团公司。

该商标于1999年3月14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09年3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脑字典、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机、电话设备、光通讯设备、收音机、录像机、录像带、电视机、照相机(摄影)、影碟机等。

2002年7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1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是TCL集团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02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6月20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视机、电子字典、电熨斗、调制解调器、光通信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录像带、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照相机(摄影)。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07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1月6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后,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移动存储器、MP3播放机、继电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电话机、手机、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复读机等。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TCL实业公司(被授权方)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就授权方拥有的商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并进行维权事宜,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等商标(商标附件清单中含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民事及刑事诉讼,协商和解等,被授权方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自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日起的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归被授权方所有,同时维权费用由被授权方承担;

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被授权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被授权方在签署日前实施了本商标授权书提及的授权内容的行为,授权方予以追认。

2019年11月24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如彬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下称海沧区公证处),称其为固定证据需要,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29日,该处公证员卢顺镇及陈利民随同黄如彬来到中山市三乡镇平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对面的“雄发百货电器”(名称系依据现场的标识确定)商铺,该商铺内有名称为“雄光百货电器店”的证照,卢顺镇及陈利民对该商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卢顺镇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黄如彬以手机微信支付(付款金额为410元)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电视一台。

离开商铺后黄如彬将上述物品交由卢顺镇保管,并将上述微信支付的凭证截图后发送至卢顺镇手机。

后卢顺镇、陈利民、黄如彬对上述物品进行查看,卢顺镇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卢顺镇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黄如彬保管。

2019年12月6日,卢顺镇将上述照片及截图保存至海沧区公证处电脑后进行打印。

2019年12月9日,海沧区公证处为以上公证出具了(2019)厦海证民字第5045号公证书。

2020年5月6日,TCL实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庭审中,TCL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海沧区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本院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包装箱,里面有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屏幕的正面底部显著位置标注有“TGL王牌”标识(详见附件一),该标识中的“TGL”为大写、加粗的英文字母;

“王牌”两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其中“王”最上面一横较粗,并且向右延伸。

该电视机的包装箱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等任何相关产品信息,包装箱内也没有随附质保卡、合格证、使用说明等资料。

TCL实业公司认为,“TGL”与“TCL”仅存在一字之差,并且大写字母“G”与“C”本身就有相似之处,字形构造相似,与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王”字与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在读音、字形及构图上相同;

“TGL王牌”与第4190928号“TCL王牌”在字形、字母组成上构成近似。

雄光百货电器店则认为其中有一个英文字母和涉案商标是不同的。

雄光百货电器店确认公证书所拍摄的商铺外观为其商铺,也确认公证书所附微信支付截图为其店铺收款。

但雄光百货电器店不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其主张其销售的电视机是从中山市中港宇电器批发商行进货,具有合法来源,为此,其提交了“中港宇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

其中送货单的收货地址为“白石雄发”,载明的日期为2019年11月2日,其中一栏产品名称为“A922”,数量为“3”,金额为“168元”,制单人处没有任何经手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加盖任何印章。

雄光百货电器店称,该“A922”即为涉案产品。

微信聊天记录则反映,雄光百货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文光询问一微信用户“老板你好,你的电视是不是会侵权的”,对方回复“有人查你就掉牌子”TCL实业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714元、购买产品费410元以及经济损失等。

对其主张的律师费,TCL实业公司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TCL实业公司称案件为风险代理,律师费结案后支付,现尚未实际支付。

除公证费发票外,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雄光百货电器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另查:雄光百货电器店是成立于2010年6月23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位于中山市************卡,经营者为梁文光,经营范围为零售家用电器。

本院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TCL实业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普通许可使用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等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授权委托书的记载,TCL实业公司有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自身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涉案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被授权人,TCL实业公司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雄光百货电器店所销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雄光百货电器店虽不确认涉案商品不是其销售,但其没有提交证据推翻公证的事实,其对公证书所附的拍摄的店铺外观图片、微信支付款项等亦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海沧区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5045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采信,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雄光百货电器店所销售。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对有关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然后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和要部观察比较,并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电视机上突出使用了“TGL王牌”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庭审比对,该标识中的“王”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最上面一横较粗,并且向右延伸,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792882号“”商标相同;

该标识与原告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构成近似。

因此应当认定雄光百货电器店销售的商品为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雄光百货电器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雄光百货电器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雄光百货电器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雄光百货电器店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为其从中山市中港宇电器批发商行购入,但其没有提交该商行的营业执照,且经本院核查,也未能查询到中山市中港宇电器批发商行的工商注册信息。

其提交的送货单没有加盖印章,也无任何经办人员的签名,送货单上也没有记载具体的产品名称。

另外,被控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被告作为多年从事相关电器产品销售的市场主体,在理应对正规电器产品有一定的认知的情况下仍销售涉案产品,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对于雄光百货电器店合法来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TCL实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雄光百货电器店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雄光百货电器店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雄光百货电器店应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3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雄光百货电器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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