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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3866号之二
案件名称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3866号之二 原告: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高校毕业生(电子商务)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9590882X9。

法定代表人:洪灿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洁,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南片区湖景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86459B。

法定代表人:黄伟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第****整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9485J。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杨培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沈雄华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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