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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46号
案件名称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石头岭科研路奇华工业区****。

经营者:李春峰,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姗谕,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均由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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