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儿书文具店。
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新生路**-1。
经营者:叶志洪,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贝儿书文具店(以下简称贝儿书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博文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星博文具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星博文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贝儿书文具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贝儿书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