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1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吉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友芬。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吉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