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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华、吴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刑初956号
案件名称马永华、吴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永华;吴某某;马某某;黎某1;黎某2;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纪号兵;唐某;郑某某;郦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刑初956号被告人马永华,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郭梦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刘帅,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8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在广东省。

辩护人花伟,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1,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阳春市。

辩护人俞献强,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2,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恩平市。

辩护人王依云,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指派的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辩护人史明生,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列被告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永华、吴某某、马某某、黎某2、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1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辩护人杨楠,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刘津华,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号兵,男,1980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许昌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辩护人蒋照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暂住江苏省海门市。

辩护人陈桂宾,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许昌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人郦某,女,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华、吴某某、马某某、黎某1、黎某2、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杨某某、纪号兵、王某某、唐某、郑某某、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鲁 君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梁广琪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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