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沙口德来北路四横街****之一。
投资人:陈玉,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以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1年1月25日 涉案专利 “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实用新型专利(201420786653.2)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宋晾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ZL201420786653.2“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丰缘电子电器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