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8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棋,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