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5号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雅星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4区7栋2层43-44号。
经营者:郭红星。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迪冬罗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