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恢96号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梅杨玲: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1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梅杨玲分三次共向本院汇款26643.51元,之后未再履行义务,本院划拨梅杨玲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余额合计8356.49元,本院将上述执行到位35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2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恢复执行,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并确认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申请本案结案。
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