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15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宏声东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QYNG5T。
被执行人:陈开维,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陈开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陈开维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停止在其店招、店内装潢、积分卡以及饮品包装上使用侵犯申请执行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553509号、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标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陈开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陈开维名下无车辆、房屋、网络资金、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陈开维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
3、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没有经营;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陈开维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09月0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09月02日,被执行人大足区晋朝黑龙奶茶店、陈开维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1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