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7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婷婷,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