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73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帝豪酒水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2号。
经营者:李飞,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霞,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帝豪酒水商行、杨雪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帝豪酒水商行、杨雪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