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41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975382。
委托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5338。
被告:南昌撒苏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3005-1室(第3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KM8Y87。
法定代表人:杨慧莉。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撒苏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深圳恒康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恒康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