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38号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詹金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东,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与被告陈伟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同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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