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郑立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3040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郑立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立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304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立松,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立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