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51号之二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55954W。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敏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33G12P。
法定代表人:戴志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敏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20年9月11日,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